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建筑队,住所地:云南省牟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L3HF999。经营者***,女,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牟定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楚雄市苍岭镇中心小学,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苍岭镇饱满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156009288X6。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该校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棕榈泉花园11幢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C58X3。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建筑队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执异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建筑队以错列被复议申请人为由于2022年6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队撤回对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执异6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