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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2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棕榈泉花园11幢3**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0868.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查询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其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双柏县交通局有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施淑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