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97号
原告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但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汉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家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武汉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