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7127号
原告:珠海市山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安徽大厦2206-2室,统一信用代码:914××××××××××840X6。
法定代表人:祁某1。
被告:耀凯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立信大厦1305A,统一信用代码:914×××××××××××574H。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永峰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