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凯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山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耀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7127号
原告:珠海市山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安徽大厦2206-2室,统一信用代码:914××××××××××840X6。
法定代表人:祁某1。
被告:耀凯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立信大厦1305A,统一信用代码:914×××××××××××574H。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永峰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