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1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汪友元,男,生于1977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家付,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8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宜都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工程款18054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向佳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