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1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8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546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向佳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