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家付,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娟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