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1执3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付,男,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付,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付、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7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付、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的债权进行了冻结。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付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因被执行人**付、宜都市大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欠下多人巨额债务,其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因未办理结算,尚不能确定有无工程款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且对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兰武
审判员 秦 刚
审判员 闫友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