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永安东路。
负责人:袁传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水泊北路路西。
被执行人: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传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静,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新43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债务155166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579.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4.9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关于本案案款155166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579.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4.95元及迟延履行金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本案部分案款3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本案部分案款300000元,于2020年4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部分案款30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本案剩余款项682705.62元及迟延履行金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以上协议中的任意一笔案款,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其和解协议,于2020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323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达吾列·托列吾
审  判  员   郑  福  洋
审  判  员   张  艺  钟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