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6541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14084691H,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北路路西(原轻体板门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5元、诉讼保全费用2770元,合计6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