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654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梁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告***、***、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363006390083959057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