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166号
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源电气有限公司、郑州祥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8元,减半收取计11664元,由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建辉
法官助理张志显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