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祥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9916号
再审申请人郑州祥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锦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9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祥宇公司与锦美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祥宇公司未能在《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内将用电答复单原件交于锦美公司,且祥宇公司又出具承诺书称2017年3月16日前将涉案项目用电答复单原件交于锦美公司,期限届满后仍未实现承诺。祥宇公司2017年2月22日出具《承诺书》,愿意承担经济责任。故生效判决对祥宇公司要求退还3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据。(二)祥宇公司以锦美公司最终用电地点与承诺的出线地点不一致主张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本案中锦美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祥宇公司赔偿损失1,643,098.84元,因锦美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生效判决没有支持,但锦美公司逾期用电造成相应损失客观存在。祥宇公司一审没有主张30万元保证金过分高于锦美公司的损失,也没有申请对违约金调减,故其以原审法院没有释明的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综上,祥宇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祥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