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378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住郑州市。
被告:***,男,住郑州市。
被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00元,减半收取计64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