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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378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住郑州市。 被告:***,男,住郑州市。 被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00元,减半收取计64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