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402民初5239号 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与心怡路交叉口正岩大厦20层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79847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夏耘路与祥云路交叉口东南角盛润广场三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司职工。 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装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润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46658元,合同外签证金额333800元,共计4080458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080458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利息至工程款支付完毕;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供配电工程由*****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4380000元。并约定相应付款节点:“1、工程施工及调试完成,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2、若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全额支付应付工程款,甲方应按照全部已完工程量的97%进行计量,乙方要求原则上至少支付30%的工程款,剩余部分可以工程款抵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房屋,抵房单价5100元/㎡,15日内完善抵房手续,甲方确保抵房房源不能有抵押或法院保全,能办理房产证,甲方同意乙方把所抵的房子更名或转让”。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也签署合同支付工程款计量手续,计量款4248600元。被告已支付1250000元,剩余2998600元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且约定所抵房源处于查封状态,不能办理抵房手续。 2022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工程由*****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1470000元。并约定相应付款节点: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计量至合同总价的97%,在支付97%合同价款时必须提交全额工程款发票。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也签署合同支付工程款计量手续,计量款1425900元。被告已支付800000元,剩余625900元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 2022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补充协议》,本协议从属于《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由*****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补充协议价款125937元。并约定按原合同(主合同)相应付款节点: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计量至合同总价的97%,在支付97%合同价款时必须提交全额工程款发票。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也签署合同支付工程款计量手续,计量款122158元工程款,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起诉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盛润置业公司认可原告翔**装公司所述事实,对欠款金额也予以认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3日,甲方盛润置业公司与乙方翔**装公司签订《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供配电工程由祥**装公司施工,合同价款4380000元。约定付款节点:“1、工程施工及调试完成,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2、若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全额支付应付工程款,甲方应按照全部已完工程量的97%进行计量,乙方要求原则上至少支付30%的工程款,剩余部分可以工程款抵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房屋,抵房单价5100元/㎡,15日内完善抵房手续,甲方确保抵房房源不能有抵押或法院保全,能办理房产证,甲方同意乙方把所抵的房子更名或转让”。2022年7月7日,甲方盛润置业公司与乙方翔**装公司签订《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工程由*****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1470000元。并约定相应付款节点: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计量至合同总价的97%,在支付97%合同价款时必须提交全额工程款发票。2022年8月1日,甲方盛润置业公司与乙方翔**装公司签订《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补充协议》,本协议从属于《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由祥**装公司施工,补充协议价款125937元。并约定按原合同(主合同)相应付款节点: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计量至合同总价的97%,在支付97%合同价款时必须提交全额工程款发票。 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盛润置业公司也签署合同支付工程款计量手续,应付工程款共计5796658元,被告盛润置业公司已支付2050000元,剩余3746658元未支付,且约定所抵房源平顶山盛润广场南地块房屋处于查封状态。故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祥**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外签证3338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翔**装公司履行义务后,盛润置业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盛润置业公司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尚有3746658元未向翔**装公司履行是引起纠纷的原因。故对翔**装公司要求盛润置业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746658元的诉求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翔**装公司要求盛润置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但盛润置业公司未及时还款,必然给翔**装公司造成一定利息损失,故盛润置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翔**装公司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746658元及合同外签证333800元,共计4080458元; 二、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向*****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80458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4元,减半收取19722元,由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