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民终1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

负责人:袁庆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曹县县委前街中段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被上诉人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涉案费用由亿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从保险责任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间的关系来说,保险责任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条款,只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条款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才可能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问题。因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确定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确定之前提,故保险责任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无需进行明确说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条款是保险责任条款,而不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只有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才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才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保险人责任条款无需说明。进一步来讲,企业投保也没有规定必须经办人签名,何况投保人作为企业法人在条款上加盖了企业公章,亿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专业的投保人员为自己的工人投保,其对投保条款也知悉。综述,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把被保险人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条款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是无效条款,属于认定错误。

亿源公司辩称,亿源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亿源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受害人已经将权益转让于亿源公司。一审法院把被保险人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条款认定为免除责任条款,认定事实正确,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亿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向亿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9520元;2.诉讼费用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份,亿源公司承建菏泽市定陶区张圈村回迁建设工程。2018年9月30日,亿源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100名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约定:投保人亿源公司,被保险人人数共计100人,工程名称:定陶区××镇××村回迁建设工程,工程地址:定陶区××镇××村,工程规模面积106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基本保障额60万元/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意外医疗保额10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障每人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保险期限从2018年10月1日到2020年10月1日。2018年10月24日,经亿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规模面积由106000平方米变更为53000平方米,保险公司为亿源公司出具批单,载明:自2018年10月25日00时00分起生效,直至保单保险期满,其他事项不变。

2018年10月30日,亿源公司的工程施工人员郭元善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地“菏泽市定陶区张圈村回迁建设工程”工地意外受伤,造成左胫腓骨骨干骨折,其在曹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用33529.01元。该部分款项属亿源公司为其垫付。2019年4月8日,郭元善(1946年9月出生)向一审法院出具证明书(权利转让书),载明将涉案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亿源公司,由亿源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亿源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100名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亿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与郭元善签订的劳务合同、考勤表及定陶区马集镇派出所的证明,足以证明郭元善系亿源公司案涉工程施工人员,且2018年10月30日在施工工程中受伤,符合双方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约定。郭元善受伤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亿源公司垫付。现郭元善出具权利转让书,将涉案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索赔权利转让给亿源公司,由亿源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亿源公司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郭元善在2018年10月30日工作中受伤,符合团体人身保险出险事由且在保险期内,所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按照约定承担对亿源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亿源公司为郭元善垫付医疗费用33529.01元,扣除100元免赔额按80%比例给付,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付亿源公司保险金26743.21元〔(33529.01元-100元)×80%=26743.21元〕。亿源公司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等,因保险单中对此未作约定,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的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被保险人郭元善年龄超过65周岁,不在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且“书面格式条款”及“保险服务及理赔提示”上,仅有亿源公司公章,无经办人签名,亦无落款时间,无法证明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将该条款在亿源公司投保时向亿源公司交付并详尽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亿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郭元善年龄超过65周岁而拒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亿源公司医疗保险金26743.21元;二、驳回亿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由亿源公司负担32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46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明,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一审提交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首页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第一项“被保险人”部分载明,“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该条款首页同时加盖有亿源公司公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条款》首页第二条“被保险人”部分载明,“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该条款首页亦同时加盖有亿源公司公章。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限制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还是责任免除条款。第一,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定义来讲,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应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也叫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一般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对于保险合同来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方为责任免除。第二,具体到本案来讲,保险条款首页第二条即对主被保险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即“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施工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年龄直接影响其健康程度及在工地的安全系数,进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系数,故保险公司在制定该险种时即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适当限制,以确定己方的承保范围。故案涉保险条款第二条“被保险人”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第三,从亿源公司在保险条款首页加盖公章的行为来讲,其对被保险人的范围应当知晓并同意依此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责任条款不发生效力的问题。综合上述几点,因亿源公司施工人员郭元善在2018年10月份受伤时已经年满72周岁,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承保人员范围,故亿源公司不能依据案涉保险合同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9元,均由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淑梅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姜 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