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曹县中坤塔吊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622号
原告:曹县中坤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西路水岸城邦A区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C9DEXE。
法定代表人:孟瑞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富春江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50876378K。
法定代表人:李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滨,山东庄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县中坤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曹县中坤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县中坤塔吊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县中坤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计6470元,由曹县中坤塔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銮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