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监5号
监督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委前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50876378K。
法定代表人:李硕,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南路(中国海关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54352761C。
法定代表人:侯辰,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法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淑舜,山东法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审原告山东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鲁1721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曹检行监字[2021]37172100005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金泰
人民陪审员  沈祥民
人民陪审员  陈素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