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2民初2714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麟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613109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麟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9.4元,减半收取计6274.7元,由***负担。
审判员**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