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6民初345号
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三河建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7Y1BT2J(1/5)。
法定代表人:沈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军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