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天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天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峨嵋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56930270D。

法定代表人:刘秀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三河建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7Y1BT2J

法定代表人:沈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漯河天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0)浙0182民初2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天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虽然是合同中写明的安装方,但是该公司并未进行施工,实际施工方是河南华讯电梯有限公司。二、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安装合同》中,加盖的是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的公章,根本不是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可见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视为该合同不成立,关于安装方的约定不明。可见,一审裁定认定的安装方是错误的,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在案涉合同中盖章,其根本不是管辖条款约定的安装方,也未实际进行安装施工。一审裁定认定的管辖权裁决的事实并不存在,明显错误。三、一审裁定的文号和案由与立案送达的应诉通知不一致,程序明显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杭州***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载明的安装方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加盖的系其股东的印章。该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明确约定:“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安装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也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案涉合同载明的安装方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浙江省建德市,系一审法院辖区。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漯河天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