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与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02执2124号
***、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与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355.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3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已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了全部案件款42640.56元及执行费535元,该执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2124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