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常山阿哈伞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破申35号

申请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建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寅,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山阿哈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白石村曙光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职务:执行董事。

2020年9月23日,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在征得申请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达公司”)同意后,将被申请人常山阿哈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哈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阿哈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在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雨伞加工、销售等业务。被申请人阿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奥利达公司去起诉至法院并处于强制执行状态,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期间,***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李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徐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