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立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保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4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2597.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滕书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佩燕

书 记 员 宫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