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7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海生,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绿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李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汤海生、***因与被上诉人奉节县绿野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海生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海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汤海生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审 判 员 陈 禹
审 判 员 赵东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嘉
书 记 员 杨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