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花,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3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211841376920。
法定代表人:龙佩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周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席宏
书 记 员 龙 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