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349号
原告:长沙崇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群10组(邹崇玉私房)。
法定代表人:盛桂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芳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3栋201。
法定代表人:龙佩修。
被告: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二组234号。
负责人:龙佩修。
第三人:侯畅,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
第三人:方自力,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
原告长沙崇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第三人侯畅、方自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崇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崇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崇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潘智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佳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