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2财保8号
申请人:临湘市东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新球村前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59100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3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3769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临湘市东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临湘市长江捞区排××室的7000000元工程款或冻结被申请人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提供了相应证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湘市长江捞区排××室的工程款7000000元或者银行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湘市东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