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毕业星城之都3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原审被告:***,男,52岁,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原审被告:沙雅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博斯坦西街综合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党组书记。 上诉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雅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4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4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15.16元,减半收取2957.58元,由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睿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