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镜执字第0020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永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
法定代表人:方孝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明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琴,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明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华维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