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韩小来与江苏启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3308号
原告:韩小来,男,1983年9月9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开发区宁波路北侧(宁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教育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小来对被告江苏启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教育局的撤诉。
审判长肖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