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静县兆丰彩钢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27财保118号
申请人:和静县兆丰彩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和静县兆丰彩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385.2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县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生效裁判将来能够得到执行,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申请人和静县兆丰彩钢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385.2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933.85元,由申请人和静县兆丰彩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双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买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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