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7民初2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特克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新天地综合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平,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阔克阿尕什街四环外8-6-10331#111号。
负责人:伊·吾日娜,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才,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强,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加良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