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苏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129号
原告:昭苏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北山公墓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浩,新疆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新天地综合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泽,公司总经理。
原告昭苏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瑞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昭苏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1月17日以被告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苏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昭苏县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美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