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原成合砂浆搅拌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426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平原成合砂浆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京德制造产业园23号楼313室(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西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D4N5Y9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原成合砂浆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6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前保全阶段,本院依据(2023)鲁1426执保24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30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1528.5元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