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空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民抗1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27栋3**103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空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埃力生商厦甲2号5层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38号1**21-2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空港分公司、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1民终1477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监〔2023〕1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文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 正 书 记 员 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