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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某某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3062号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某某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某某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某某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某某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某某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某某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