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91财保170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申请人: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PQKF09。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