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辖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
原告***与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卷后向我院提出请示,认为该案系专属管辖案件,不应在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向本院提起管辖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件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后进入审判程序开庭审理,且原告***提出该案被告住所地均位于经济开发区,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在经济开发区审理更有利于案件顺利解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继续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厚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