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审被告:六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401、4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六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冀079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