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185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景蓝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高新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PQKF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六景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园金座1号楼4层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3946271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怡区北街16号楼5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551062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六景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六景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区学院路6号1号楼Ⅳ-1-4-40(4)-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六景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