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1855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高新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PQKF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3946271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怡区北街16号楼5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551062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1号楼4层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9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被告应付工程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就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13个傍水村工程和万全区正北沟施工。2018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500万元。后被告支付5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进度表。计划于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1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月10日前支付I00万元,5月I日前支付480万元。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0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为此,特具状你院,申请判准诉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被告)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高新区。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当由张家口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是因建筑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给付产生纠纷,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争议且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部分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的该条规定体现了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本案中,就审理而言,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审理难度,就当事人诉讼而言,原被告的住所地都不在宣化,且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张家口市高新区。现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与被告六景蓝瑞张家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图美百创(北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75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