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3905号
原告:深圳市灿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水荫路泛懋工业区**厂房**(创盛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804XM。
法定代表人:凌剑雄。
委托代理人:江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江南高新技术电子园区七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29520。
法定代表人:黄春铃。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005799.64元的财产,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编号:(2020)富宝诉保第20200419-001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5799.6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少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