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泽新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2701号之一
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春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珑珑,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泽新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泽新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扬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 恺
速录员  林颖颖
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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