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2民初3734号
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江南高新技术电子园区七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29520。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惠,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晟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台亚岚新城C161-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63390268K。
法定代表人:陈美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晟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辜伟隆
审 判 员 黄聪利
人民陪审员 吴文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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