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6899号
原告:深圳市灿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水荫路泛懋工业区**厂房**(创盛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804XM。
法定代表人:凌剑雄。
委托代理人:江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江南高新技术电子园区七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29520。
法定代表人:黄春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锋,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125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价值2005799.64元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为13×××09的账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为13×××0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池晓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