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民再39号
再审申请人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自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新民申73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兵团建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斌、邓慧慧,被申请人特变自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拥军、王斯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郑  延 审判员 赵 丽 丽 审判员 帕提扎提
书记员 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