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2459号
申请人:安徽溪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中瑞大厦科研楼A座5层A区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H4TU3E。
法定代表人:陶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世纪大道(南)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70377357H。
法定代表人:车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溪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3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2490元,由申请人安徽溪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