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世纪大道(南)496号。
法定代表人:车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杰,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67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
本院在执行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晋军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