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01执3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诉前调确37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5,000元及支付利息19,900.54元,以上共计554,900.54元,此款须于2024年1月2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如逾期付款,申请人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仍须向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实际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766元,不足部分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止);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大众汽车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因该车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世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部门、保险部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54,900.54元,已执行到位1,766元,本案债权尚余553,134.54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的利息及执行费7,949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